各設區(qū)市建設局(建委)、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設備計價,根據《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設工程設備計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設備由施工單位供應的,設備費用應當計取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不得計取其他費用;建設工程設備由建設單位供應的,設備費用不得計取各項費用及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常用建設工程設備材料劃分見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原省建設廳頒發(fā)的《關于建設工程設備價格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筑[2004]74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常用建設工程設備材料劃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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