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準確反映工程造價,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建設部財建[2004]369號) 、《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qū)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筑安裝工程費、 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工程建設移民安遷等其他費、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下列市屬建設工程的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進行審查、監(jiān)督:
1.市屬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2.市屬國有融資五十萬元以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3.市屬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建設項目;
基礎設施工程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公用事業(yè)工程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等項目;
(4)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房;
(6)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4.市屬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做好全市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的收集發(fā)行工作及造價指標、指數的測算。
(三)負責行政轄區(qū)內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
(四)負責行政轄區(qū)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及攔標價、合同價和結算價備案。
(五)負責對在行政轄區(qū)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資質、造價執(zhí)(從)業(yè)人員資格及其造價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省外建設工程造價乙級中介機構進入本市從事造價咨詢業(yè)務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資質及從業(yè)資格證書,辦理入市告知備案手續(xù)。
第六條 市屬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市屬國有融資50萬元以上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應編制招標攔標價。
各級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單位編制招標攔標價,并負責組織招標攔標價審核、備案工作。
未審核的工程量清單及攔標價建設工程不得進入招投標程序。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采用單價合同的,清單項目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
招標攔標價的主要材料價格參照昆明市《價格指導》,《價格指導》沒有發(fā)布的或項目建設單位采集調查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參照市場價格。
招標攔標價超過批準的概算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和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之和)時,按相關規(guī)定重新上報審批。
第七條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對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攔標價進行審查。經審查后有偏差,編制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正攔標總價。
(一)審查后有以下偏差情況(合理范圍),編制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正攔標總價。
1.500萬元以內(含500萬),偏差小于3%(含3%);
2.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元),偏差小于2.5%(含2.5%);
3.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內(含2000萬元),偏差小于2%(含2%);
4.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元),偏差小于1.5%(含1.5%);
5.5000萬元以上,偏差小1%以內(含1%)。
(二)審查后有以下偏差情況(輕度偏差),編制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正攔標總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編制責任單位、個人書面警告一次,記入造價咨詢信用檔案。
1.500萬元以內(含500萬),偏差大于3%,小于6%以內(含6%);
2.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元),偏差大于2.5%,小于5%以內(含5%);
3.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內(含2000萬元),偏差大于2%,小于4%以內(含4%);
4.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元),偏差大于1.5%,小于3%以內(含3%);
5.5000萬元以上,偏差大于1%,小于2%以內(含2%)。
(三)審查后有以下偏差情況(嚴重偏差),編制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正攔標總價。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請資質管理部門依法注銷責任人執(zhí)業(yè)、從業(yè)資格,降低或者注鎖責任單位的咨詢資質。
1. 500萬元以內(含500萬),偏差大于6%;
2.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偏差大于5%;
3. 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內(含2000萬),偏差大于4%;
4. 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偏差大于3%;
5. 5000萬元以上,偏差大于2%;
第八條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單項工程造價在2500萬元以上或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相關規(guī)定計算咨詢費在用在30萬元以上的,應通過招標確定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全過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條件、建設工期、設備選型和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動等因素,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投資估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按規(guī)定報本級或上一級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概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按行業(yè)分別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和施工組織方案,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及預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簽證手續(xù)。
第十二條 投標報價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并結合企業(yè)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自主確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批準的設計變更和竣工結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同時,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有合同約定時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fā)包人按照以下規(guī)定期限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從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送達之日起20個日歷天;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從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送達之日起30個日歷天;
(三)2000萬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萬元),從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送達之日起45個日歷天;
(四)5000萬元以上,從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送達之日起60個日歷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竣工結算審核確認15個工作日內完成匯總,發(fā)包人在30個日歷天內審核完成。合同約定或以上的結算審核時間含發(fā)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審核的時間。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建設過程中確需超額調整概算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審批。超過投資估算10%需報市發(fā)改委申請調整。在建項目,由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和市發(fā)改委共同審查,完工項目由審計或財政部門出具體審計意見后報市發(fā)改委作為調整依據。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編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額標準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編制施工圖預算、結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額標準,并按照施工圖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作造價活動。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造價工程師執(zhí)行資格證書,以及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方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編制和審核的建設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審批或者價款審定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也不得違反本規(guī)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收費標準按照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按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條款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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