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寧波市中心城區(qū)建筑渣土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發(fā)【2009】85號)文件和寧波市物價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城市建筑渣土處理費標準的通知》(甬價費【2009】119號)文件的規(guī)定,寧波市中心城區(qū)(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鄞州區(qū)、北侖區(qū)、鎮(zhèn)海區(qū)、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寧波保稅區(qū)、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qū))內產生的建筑渣土,其運輸處置業(yè)務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yè)資格的單位經營,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處理費按(甬價費【2009】119號)文件規(guī)定的運輸費、處置費標準在工程造價中進行計價。
2、寧波市中心城區(qū)之外的各縣、市,若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已制定建筑渣土處置規(guī)定和處理費標準的,在工程造價計價時從其規(guī)定;如當地無相應規(guī)定和標準的,其建筑渣土運輸費用的計算仍按現行計價定額執(zhí)行。
3、(甬價費【2009】119號)文件規(guī)定的建筑渣土陸域和水域運輸費標準,均已包含裝(卸)車(船)費、運輸費、車輛(碼頭)及道路保潔費用等運輸過程中需發(fā)生的費用,其費用的標準為最高限價。
4、(甬價費【2009】119號)文件規(guī)定的建筑渣土陸域和海洋傾倒處置費標準,均已包含處置時需發(fā)生的費用(海洋傾倒處置費還包含海洋傾倒費)。其中,陸域處置費用的標準,其允許浮動的幅度為±10%;海洋傾倒處置費用的標準為最高限價。
5、以(甬價費【2009】119號)文件規(guī)定的建筑渣土運輸、處置等處理費用標準在工程造價計價時,僅計取稅金,不作為計費基數。
6、2010年1月1日前已發(fā)包的建設工程,其建筑渣土運輸、處置等處理費用的計算,仍按施工發(fā)、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辦理。
7、各類建筑渣土體積與重量間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標準計算:
建筑渣土種類 |
建筑余土 |
建筑泥漿 |
體積(m3) |
1.00 |
1.00 |
重量(t) |
1.60 |
1.30 |
寧波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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