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7-04 04:39來源: 作者: 點擊:次
寧建(科)發(fā)〔2015〕27 號
關于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統(tǒng)籌管理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
為解決《2013 建設工程費用定額》(以下簡稱《2013 費 用定額》)中社會保險費與《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筑工程勞動保險 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勞動保險費在結算上的爭議,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經討論研究,現就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統(tǒng)籌管理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2013 費用定額》計取的社會保險費和《辦法》計取的 勞動保險費是不同部門對相同內容的不同表述,其概念、性質及內涵完全相同,都是指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只是計算方法和計取方式不同。
二、《2013 費用定額》中的各項費用項目組成,嚴格遵照《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 號)規(guī)定編制,其社會保險費費率經反復合理測算,滿足目前企業(yè)的實際繳 費水平。勞動保險費在工程造價費用項目中不再重復單列,統(tǒng)一 按社會保險費費率計取。社會保險費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招標控制價、投標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竣工結算中應當足額計取。
三、依照《辦法》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辦理《建筑工 程施工許可證》前預繳勞動保險費,在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前結算勞動保險費。勞動保險費統(tǒng)一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稅前)的3%收取。
四、竣工結算時,建筑施工單位先按《2013 費用定額》計取 社會保險費,然后扣除建設單位預繳的勞動保險費后再進行結算。
五、建設單位不得以執(zhí)行《辦法》為由,在建設工程總造價 中不計取社會保險費,也不得以執(zhí)行《2013 費用定額》為由,不 向建設主管部門繳納勞動保險費。
六、各級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2013 費用定額》和《辦法》的執(zhí)行力度,切實維護企業(yè)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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