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險種類:人員的事故保險
承包方應以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聯合名義辦理人身意外保險,并使之保持有效。該保險每次事故的最低限額應不少于投標函附錄中規(guī)定的限額,對于事故的次數不應設限制。承保范圍是由于執(zhí)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中的 第三者 及下款 承包方人員的保險 中規(guī)定的被投保人員除外)的傷亡,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但需在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和保險責任內。保險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列出,但在投保時需由承包方和發(fā)包方雙方協商決定。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