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⑴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⑵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且經(jīng)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⑶高層建筑的中庭和經(jīng)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2.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⑴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⑶封閉避難層(間);
⑷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