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克強總理以“忠誠于憲法、忠實于”作為自己的履職承諾,依法治國思維也由此在本屆政府中凸顯。經濟與法從來就是孿生兄弟,市場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面對急劇變化的社會秩序、面對越來越多的經濟案件,我們希望通過法律層面的解讀,忠實地記錄中國經濟與法制建設的進程,并給國內外企業(yè)提供最大的警示性借鑒。 在“新國五條”細則發(fā)布不到一周的時間內,北京就發(fā)生了涉及京籍單身人士購買第二套房的相關案件。買房者在細則出臺前與賣房者簽訂購房協(xié)議并預付相關款項,但因賣房者拖延,致使政策出臺后買房者無法繼續(xù)完成,遂將賣房者告上法庭。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已受理此案。 ■案情簡介: 北京籍貫單身人士李某于今年1月底與賣房者張某父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440余萬元的價款購買了張某父子共有的位于豐臺區(qū)三路居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近130平方米。李某表示,合同簽訂后,她當即支付了2萬元購房定金和28萬元首付款,雙方還約定張某父子于今年3月30日前為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同時她再支付150萬元,并于今年底一次性其余房款。李某起訴稱,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之后,賣房人張某父子卻拒絕辦理過戶及網簽手續(xù),一直拖到3月30日北京市政府出臺“新國五條”實施細則后,根據規(guī)定她將不再具備購買該房的資格,導致其無法購買到該套房屋。因此,李某認為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達成協(xié)議應屬合法有效,因賣房人行為導致自己不再具備購買該房資格,構成根本違約,根據合同要求返還預付購房款28萬元,并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案例分析: 北京“新國五條”細則規(guī)定,自今年3月31日起,暫停向北京市戶籍成年人士出售第二套住房。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立新認為,該案中,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在“新國五條”出臺前,約定的過戶時間為3月30日之前,買方在約定過戶時間前已支付了預付款和定金,合同和買賣關系在事實上是成立的,但買賣雙方沒有完成網簽和過戶手續(xù),買賣行為就沒有最終形成。 朱立新表示,如果是因為賣房人單方面原因,致使李某因北京“新國五條”細則落地而無法繼續(xù)完成買賣行為,那么賣房人就確定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李某要求賣房人返還預付款和雙倍定金屬于合理要求。 ■律師說法: 對于消費者普遍存在的、購房買賣行為成立到底以何為判斷節(jié)點的疑問,朱立新介紹稱,網簽時間是政府判斷新政頒布后消費者能否購房的依據,如果在3月31日前辦理了網簽購買二套房的單身京籍人士,依然可以在政策頒布后完成過戶手續(xù)。 根據此案李某所遇情況,朱立新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應該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就清楚地在合同上標明如單方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等具體條款,方便日后買賣過程方違約產生糾紛后的維權。朱立新稱,北京地方調控細則出臺后,這類案件還會存在很多,此類案件中,買房者無法再要求繼續(xù)買房,因此只能要求賣房者按照合同賠償。 實際上,“新國五條”地方細則作為一項新政策,是屬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一般情況下,購房者應該在與賣房者簽訂合同時就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變化導致交易無法進行”作為不可抗力因素考慮進去,以免因為合同不周全而受到損失。 (北京商報)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