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wǎng)絡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fā)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