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海濱游泳館
廣東湛江市海濱游泳場是當地居民重要的公共健身場所。1999年,該游泳場與湛江市建筑集團四公司(以下簡稱“湛江建筑四公司”)簽署了進排水管道鋪設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經湛江市工程預結算審核中心多次核算,工程總造價為7416684.19元。然而,工程款遲遲不能支付,300余位農民工至今已被欠薪10年。截至目前,被欠薪農民工中至少已有8人去世,工程款卻仍然沒有著落。
1999年1月18日,湛江市體委(現為湛江市體育局)黨組會議決定利用財政撥款修建海濱游泳場進排水管道工程。同年3月4日,湛江海濱游泳場和湛江建筑四公司簽署了施工合同,工程造價暫定為98萬元,工期為當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合同約定:工程款必須在竣工之日起2年內付清。當年3月8日,湛江建筑四公司將合同發(fā)包給該公司項目負責人劉建榮。
由于設計圖紙多次更改等原因,劉建榮方組織隊伍進場施工。由于工程地質條件不明等諸多原因,施工工程量大增,造價也一再提高。對于所增加的施工量,建設方、施工方、監(jiān)理方、設計方等均在《工程簽證單》上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2000年12月,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并通過驗收,交付海濱游泳場使用。2001年8月,施工隊向湛江海濱游泳場提交了一份工程結算書。由于在工程款總額問題上存在分歧,雙方此后開始了長達五年的反復審核。2005年,湛江市工程預結算中心作出《湛江市建設工程審核定案書(J2006_104號)》,認定湛江海濱游泳場工程總造價為7416684.19元。這一數字超出施工合同中98萬的預算價格6倍。
2005年,湛江市財政局在對湛江市體育局《關于重新核算湛江市海濱游泳場進排水管道工程造價的請示》進行回復時認定:該工程是沒有立項和進行公開招投標、邊設計邊施工、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釣魚工程”,建設單位擅自擴大投資規(guī)模,致使工程投資由98萬元追加到700余萬。
由于遲遲不能拿到工程款,湛江建筑四公司與劉建榮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8月24日,法院判決:海濱游泳場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工程款本金5790684.19元及利息。訴訟雙方均對判決不服,分別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2010年8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根據判決,湛江海濱游泳場應將每天的門票收入存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用以償還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直至還清之日為止。海濱游泳場則表示,游泳場本身經營已很困難,保障員工和退休人員的工資待遇都力有不逮,無法上繳收入。這使得判決最終未能被真正執(zhí)行。
2007年,湛江海濱游泳場向湛江市清理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辦公室提交了《關于要求幫助解決游泳場拖欠管道工程款的請示》,其中提及,在拖欠的工程款中,包含了300多萬元農民工工資。據項目負責人劉建榮介紹,“當年參加湛江海濱游泳場管道工程建設的民工有300多人,大部分是湛江市麻章區(qū)湖光鎮(zhèn)東嶺村的村民。”劉建榮表示,這些農民工大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欠薪數額都有文字記錄!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加強體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項目監(jiān)督管理的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對于援建項目的公益金必須實行專項管理,并按規(guī)定用途?顚S谩,“凡未實行公開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湛江市財政局教科文科負責人阮某介紹,安排體彩公益金用于償還海濱游泳場工程欠款,是該局提出的意見,這種做法有點打“擦邊球”的意思。他解釋說,海濱游泳場雖是收費性經營單位,但同時也是對市民開放的游泳場所,再加上地方財政困難,沒別的資金,無奈之下他們才會建議用公益金還款。對于海濱游泳場違反工程建設基本程序,如存在未公開招投標等問題,是否符合體彩公益金使用規(guī)定,阮某表示,他要進一步了解。
對于海濱游泳場管道工程欠款問題,湛江市體育局副局長文某表示,他只是聽說工程款超預算太多,爭議很大,但具體情況不清楚,建議南方農村報記者咨詢負責處理此事的該局調研員陸某。7月26日,陸某在電話里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他在外開會,不便接受采訪,具體事宜由海濱游泳場場長陳向東負責解釋。劉建榮表示,他已經虧了很多,不可能答應再減免欠款,“施工合同里規(guī)定是由承建方包工包料,材料錢都是我借的,也要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