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籍男子楊時遷,農(nóng)民出身,雖然只有初中文化,但生來能說會道,2000年2月,曾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但刑滿獲釋后依然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
2009年8月,楊時遷挖空心思虛構(gòu)了一個“寶鋼集團上鋼一廠不銹鋼分廠焦化大樓拆遷工程”,以子虛烏有的“拆遷工程”為腳本,獨自或伙同他人有模有樣地唱了一出“空城計”,騙取多名被害人共計820萬元。近日,長寧區(q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另三名被告人稍早前以相同罪名被判處刑罰。
據(jù)悉,楊時遷與被害人繆某簽訂《合作協(xié)議》,騙取繆某“定金”100萬元;初試得手后,楊愈加瘋狂,到2010年12月,又以同樣方式騙得3名被害人共計400萬元,來錢如此容易讓楊時遷興奮異常,欲罷不能。同時,他也擔心一旦事情敗露,必然招來牢獄之災。
2010年10月,他先后找到張某、孫某和倪某,并以孫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名義,繼續(xù)用上述虛假的拆遷工程為誘餌行騙。騙局中,張某、孫某分別以公司“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jīng)理”的身份示人,楊時遷則躲在幕后操控。從10月19日到11月16日,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先后與4名被害人簽訂“拆遷工程內(nèi)部合作合同”,收取“風險抵押金”320萬元,贓款分別進入孫某以公司名義借用的賬戶以及另3人的個人銀行賬戶。
2010年12月,張某等3人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2011年7月,楊時遷也被抓獲歸案。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追繳,被告人張某、孫某退賠、退繳,320萬元贓款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楊時遷單獨騙得的500萬元則未能追繳到案。
今年4月和9月,長寧法院分別對張某等3人及楊時遷的合同詐騙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庭認為,被告人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綜合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以及追贓情況,法庭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楊時遷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倪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張某、孫某有期徒刑各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