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臨安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串通投標案,周某等17名公司老板“齊聚”法庭,因貪圖不勞而獲之利,收受俞某、許某、孫某、陳某支付的串標費,金額從1000元到25萬元不等,之后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投標人利益,其中徐某僅拿到5萬元,也換來一紙判令: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臨安市檢察院指控,2011年3月,俞某、許某(均已判決)為確保中標某行道樹種植工程,積極與參與報名的其他50家單位取得聯(lián)系,支付給被告人周某等人控標的每家報名單位3到45萬元不等的串標費,拿到串標費的單位或個人均放棄該工程的投標或者按照俞某、許某等人定好的價格參與投標。后該工程由俞某、許某等人控標的公司中標。
同月,孫某、陳某(均已判決)為順利取得某行道樹種植及山體播綠工程施工承包權(quán),支付給被告人周某等人控標的每家報名單位2到4萬元不等的串標費,拿到串標費的單位或個人均放棄該工程的投標或者按照孫某、陳某等人定好的價格參與投標。后該工程由孫某、陳某控標的公司中標。
2011年9月3日,被告人杜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案發(fā)后,各被告人均已退出贓款。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等17人伙同他人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判處周某等17人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5到12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000到10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