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經(jīng)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2)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之內(nèi)。
(3)標底價格作為招標人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yōu)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5)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