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概念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尤其是較大規(guī)模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爭議,雙方即使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功,也很少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當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時,仲裁是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常用方式。
(二)仲裁的地點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仲裁地點,通常有以下三種選擇。
1.在工程所在國仲裁,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
2.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3.在合同中約定的第三國仲裁。
(三)仲裁的效力
在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四)仲裁的特點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
2.保密性。
3.專業(yè)化。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