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理論與法規(guī)》:要約內容變更 時間:2016-10-03 22:51 來源: 作者: 點擊:次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