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投標能順利進行,劉某同時要求陳某另外尋找六家建筑公司與望城分公司一起串通投標,以確保望城分公司中標。之后,陳某先后找到湖南新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建筑公司的負責人,以“實際施工單位”愿意支付中標掛靠管理費,引誘該六家公司參與道路工程的投標,并提供投標所需資料給陳某,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院首宗涉嫌串通投標罪的刑事案件,劉某、陳某、李某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據(jù)悉,2009年5、6月份期間,被告人劉某得知本市某村村委會開展“道路工程”招標工作,便找到陳某、李某密謀,以湖南望城分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中標后工程交由劉某實際施工,望城分公司可從中獲取該工程總合同價的1%掛靠費。
為了投標能順利進行,劉某同時要求陳某另外尋找六家建筑公司與望城分公司一起串通投標,以確保望城分公司中標。之后,陳某先后找到湖南新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建筑公司的負責人,以“實際施工單位”愿意支付中標掛靠管理費,引誘該六家公司參與道路工程的投標,并提供投標所需資料給陳某。
陳某拿到資料后,劉某等人派人代表上述公司到村委會報名參與工程投標,之后,再由李某、陳某負責制作串通的六家公司的投標文件及望城分公司的投標文件,并按照劉某的指示填寫投標報價。
2009年6月8日下午,劉某使用該七家公司的投標文件前往村委會參與投標,最終由望城分公司以1659萬元的投標報價中標。
該道路工程交由劉某落實施工時,工程款分筆由望城分公司從村委會收取,并扣除相當于工程總合同價1%的管理費和2.5%的稅費后劃到劉某指定的銀行賬戶。
2012年8月21日,中共東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約談劉某,后于當日21時30分許,將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9月2日,公安機關在長沙市黃花機場將陳某抓獲。
11月7日,李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截至目前,當事村委會已支付望城分公司15056382.11元工程款,劉某則實際收取13614359.82元。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